违法乱排废水多人被判刑
过去一年,狮山镇治理水环境工作全面推进,罗村社会管理处主动作为,以“零容忍”之态整治涉污厂企,治理过程中还揪出不少涉污企业。去年,狮山镇在王芝涌流域共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4宗、拘留案件相关人员18人。
本期《周讯》对以上部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进行曝光,以提醒各位企业主、工人,切勿以身试法,违者最高判七年有期徒刑。
案例1
厂房接暗管 电解废水直排河涌
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排到王芝涌……在芦塘社区大山脚工业区英华路开办网架厂的敬某等人因其犯罪行为,被处以8到10个月不等的拘役和相应罚款,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取缔。
据了解,2018年1月,敬某租用芦塘工业区英华路1号路边的商铺,雇佣杨某、董某等人进行电解加工生产两班倒工作,其中杨某负责对金属进行电解操作,董某负责将电解后的金属进行水洗,水洗后产生的污水积存在水槽中,后向地面排放,再经暗管排出厂外,经市政下水道管网进入河涌。
“我们前后侦查了4次,直到有次看到有面包车停在门口,有工人穿着水鞋出来运货,才确定目标。”南海区环境保护局狮山分局执法人员介绍,该网架厂从外头看不出是工厂,门口常闭,只是运货时才开门。外墙装有监控***头,可以提前监控是否有人过来检查。“该案件是群众举报,我们多次巡查,初步断定有可能存在污染环境违法现象。”
2018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查处,并联合派出所民警,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不锈钢碗架表面处理,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执法人员对废水进行取样并委托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经检测,废水中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且超标倍数已达到污染环境罪的标准。
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将本案移交给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法院认为被告人敬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敬某等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敬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8到10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2
水质会“说话”夜班作业避查也徒劳
而在下柏社区,某五金表面处理加工厂同样因为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直接排放到王芝涌,厂内3名工人被处5个月拘役。
据了解,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该厂厂主雷某在没有办理工商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及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雇佣严某等3人进行金属的电解加工,电解过程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入市政下水道。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河涌水质异常,沿着污水排放通道一路摸排,最终锁定该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狮山分局执法人员介绍,该厂采取夜班作业的方式躲避检查,“该厂非常隐蔽,外面看不出一个生产厂房,一般夜晚加工。”
经过近一星期的摸排和蹲点,执法人员最终收集到该厂的犯罪证据,决定采取执法行动。2018年3月30日,执法人员与罗村派出所民警及下柏社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相关人员迅速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现场控制严某等3名员工。
此外,执法人员还于3日夜间的现场管道挖掘中,发现该厂内向下水井排放废水的一条暗渠。根据取样监测,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总铬浓度为574mg/L,总镍浓度为182mg/L,总铜浓度为33.4mg/L,分别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1147倍、1819倍和110倍。
案发后,该案被移送至南海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某等3人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拘役5个月及罚金3000元的处罚。
目前,严某等3人已经刑满释放,厂主雷某则仍在追逃中。“在执法过程中,有些员工不清楚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后果,看到执法人员还继续作业,而有些企业主知法犯法,采取夜间作业等方式躲避执法。”执法人员表示,一旦跨过法律的“高压线”,工人和企业主将面临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甚至面临大额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偿。希望广大经营者和员工一定要学法知法、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法规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撰文/杨世聪 供稿 李仁生
来源:孝德罗村周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