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海帝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郭祥董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董春荣:
原告佛山市南海帝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郭祥、董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67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160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帝帆化工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帝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清远市贝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84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