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渔航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文件
南农农〔2019〕15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渔航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林渔业局,渔政大队:
为了有效应对渔航安全突发事件,根据《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渔航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渔航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农〔2018〕4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4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渔航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我区渔业船舶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组织渔航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广东省渔政总队佛山支队渔业船舶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海区渔业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成立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南海渔政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南海渔政大队工作人员组成。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南海渔政大队,由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办公室工作成员手机必须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86773237。
二、渔船应急救援船艇配置
救援船艇主要为南海渔政大队的中国渔政公务船44303船和44303-1、44303-2号、44304号、44311号四艘快艇(分别停放在南海大队平洲渔政码头和西江渔政执法码头)。救援船艇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实施抢险救助。
三、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小事故:船员有伤残,但无人员死亡与失踪,内陆水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0.1—10万元;
(二)一般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三)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四)特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五)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0人及以上。
四、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渔船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要遵循及时、简要明了的原则逐级上报,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电话或书面简要报告。具体报告制度如下:
南海渔政大队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由渔政检查员轮流担任值班员,交接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值班员一旦发现或获悉水上突发紧急情况(船舶碰撞、沉没、火灾、台风等),应立即向渔政大队领导报告,并视情出动快艇救护。报告时,应清楚说明事发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
(一)发生小事故。南海渔政大队单独可以完成救助任务的,迅速组织救助,并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救援情况报佛山市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规定单位。
(二)发生一般级以上(包括一般级)事故。接报后,渔政大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落实以下措施:一是迅速组织快艇和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紧急处置;二是派出渔政公务船艇前往接应;三是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南海渔政大队力求做到精心组织,靠前指挥,正确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五、安全事故救援部署
(一)事故救援指挥调度
1.事故发生后,接报后应立即安排救助人员赶到现场组织救援,需要其他渔政大队协助的,报请佛山市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
2.现场救援由带队负责人指挥,多个渔政大队参与救援的,除由佛山市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人员指挥外,一般由第一到达现场的带队负责人指挥,并负责向局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
3.出现重、特大事故,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其他上级单位直接介入指挥组织救援的,应服从指挥中心和上级部门的指挥参与救援,但在指挥中心或上级部门未介入指挥救援前,应尽一切力量组织救援。
(二)临灾应急反应
临灾应急是指本辖区内可能遭遇强台风、特大暴雨、浓雾等灾害性天气影响而危及渔航安全,要立即进入临灾应急状态,随时准备抗击灾害性天气对渔船造成的损害,并做好海损事故发生后的救灾工作。应急救援办公室做出如下应急行动:
1.研究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并实施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2.当本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时,安排人员加强值班,密切注意热带气旋动向。利用各种通讯手段,通知渔村、渔民抗风避灾,并深入渔船聚居点通知辖区内渔船做好防风避灾准备,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安全;通知年老体弱渔民首先前往避风锚地锚泊避风。
3.台风信号解除后,应立即检查本辖区渔船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佛山渔政支队报告受灾情况。
六、附则
(一)南海渔政大队平时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方面的知识,提高渔民的防灾、抗灾、救灾、减灾意识。
(二)要开展好应急救援演练。主要是组织相关人员在海损事故可能致灾的地段进行实地演习,包括紧急搜救、转移安置、物资运输等。
(三)本预案由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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