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709号案原告祝荣华与被告薛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公 告薛海源: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709号案原告祝荣华与被告薛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70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薛海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荣华归还借款本金45425元,并应当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45425元作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祝荣华,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祝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计4262.88元(原告已预交4262.88元),由原告负担3262.88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