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狮山一企业被罚1万元
2019年12月20日,狮山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利科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10,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狮山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