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378号原告陈菊与被告贺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26378号
贺露:
本院受理原告陈菊与被告贺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2637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给被告的“转让款”16000元;2.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冯载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仕强、张秀琴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