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8981号原告何燕诉被告庞世贤林宏芳庞世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庞世贤、林宏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8981号原告何燕诉被告庞世贤、林宏芳、庞世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898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庞世贤、林宏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00元,违约金8208元(违约金按照每月2%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9日,实际请求支付至清偿之日);2.被告庞世贤、林宏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3.被告庞世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昭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