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来水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南价〔2010〕19号
关于自来水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区各自来水公司(厂):
为使我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价外收取的“二次供水水池清洗费”并合并在供水价格后,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精神,自来水企业每半年必需对所属片区的二次供水水池最少清洗一次。
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基本标准,仍按我局《转发区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我区住宅楼宇供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程的通知》(南价〔2005〕44号)第三点:“统一‘改造工程’的基本标准”要求执行。
三、对持有南海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用水价格按当地居民用水价格的80%计收。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自来水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区各镇(街)经发办。
2010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