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1553号案原告凌豪诉被告林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国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1553号案原告凌豪诉被告林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155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林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凌豪。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0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国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