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0970号原告周建锋诉被告叶碧荣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碧荣、文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0970号原告周建锋诉被告叶碧荣、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097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暂从2019年6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8日止,从2019年8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原告;2.被告叶碧荣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滞纳金12400元(暂从2019年7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8日止,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支付利息之日止以被告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每日2%另行计算滞纳金)予原告;3.两被告连带支付本案律师费52000元予原告;4.两被告连带支付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2200元予原告;(上述第一至四项暂合计1106600元);5.原告(借款本息、滞纳金、财产保全担保费)对被告叶碧荣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市外约新街八巷7号702房的不动产[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23628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文佳对第一项(借款本金与利息)与第二项(滞纳金)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阳芬、曹月萍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