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期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前宜先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陈***:我的朋友王***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我借款20万元。她建议以她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产权登记日期:2002年1月5日,契价:15578元)提供抵押,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我心存疑虑,担心日后她不能清偿全部借款,以致我的权益受损。请问您能否给我提供一些法律意见和建议?谢谢。
公证员:好的。你与王***拟建立的是抵押贷款合同关系。所谓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得到偿还的借贷方式。抵押权自你们办妥抵押登记时成立,因此你们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后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王***又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你可以与王***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通过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王***)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王***)清偿。本案中,按照房产登记证上显示,抵押物购买当时的价格是15578元,远低于你们之间的借款20万元,现时该抵押物可能升值了,但也可能贬值了。若王***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最后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少于20万元时,就可能发生不能清偿全部借款的后果,对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金额的部分,你依法仍享有有追索权。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建议你们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先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然后再根据评估价值来确定贷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