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9884号原告佛山市冠康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刘小明株洲市荷塘区聚龙轩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波、刘小明、株洲市荷塘区聚龙轩布行: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冠康隆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刘小明、株洲市荷塘区聚龙轩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刘波、刘小明、株洲市荷塘区聚龙轩布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003285.50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违约金予佛山市冠康隆纺织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冠康隆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274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748.39元(佛山市冠康隆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冠康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441.05元,由刘波、刘小明、株洲市荷塘区聚龙轩布行负担31307.3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冠康隆纺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130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由本院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