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指引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规定,现就禅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报参加2021年度(2021年1月-12月)基本医疗保险指引如下:
一、参保对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一)其父母一方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在本区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二)学龄前或者符合本市招生政策在中小学就读(含未满7周岁的或者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
二、缴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文件为准)
(一)符合本市招生政策在校学习,包括3周岁及以上入读本市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的随迁子女,享受与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个人缴费596元/人;
(二)不符合享受财政补贴条件的随迁子女,医保费全额自行承担,个人缴费1879元/人。
三、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
四、申报地点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到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户籍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父母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到符合条件的父母一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五、申请资料
(一)《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收原件1份,如实填写。表格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3周岁及以上入读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可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的随迁子女,提供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审批表》需学校(幼儿园)加盖公章确认。
(二)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符合条件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
(四)符合条件的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提供的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由亲生父母抚养的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 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 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如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四)符合条件父母一方的参保证明,验原件收原件1份;
(五)指定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提供参保人或其父、母(含亲父亲母、继父继母、养父养母)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其中光大、招商、平安、兴业银行社保卡因不支持网上签约暂不能使用)或佛山市内开户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
(六)转学证明,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原件1份。
六、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保征收职责已划转税务部门,不支持社保卡医保个账扣缴医保费。
(二)税务部门将于11月下旬起分批扣缴医保费,请于2020年11月21日前在扣费账户存足金额备扣。
(三)参保人须按时足额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利。
(四)成功参保后,保险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不自动续参下一年度基本医保。如需续保,须在每年10月-11月期间(具体起止日期请留意社保局通知),重新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年度参保申报手续。
(五)随迁子女中途参保仅限于新生儿和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须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天内申报,按全年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住院医保待遇)。
(六)如需了解参保人缴费情况,可关注“禅城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七)如需了解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可登录禅城区社保局网站查询。
服务咨询电话:0757-88881200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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