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南澳县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工作有序进行,真正把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汕府[2009]19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及产权
房屋来源:位于县城后宅镇后江港头的南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共计51套,户型面积55-65平方米。
产权性质:政府完全产权。
二、配租对象
具有本县中心城区,即后宅镇辖区城东、城南、城北3个居委会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申请条件的没有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现住房管所公房)的家庭或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户籍条件:具有常住本县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二)经济条件: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290元/月.人划定。
(三)住房条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南澳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后连同申请材料递交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需提供以下要件:
1、家庭收入证明。申请家庭需提供所在居委会审核的家庭低收入证明材料。
2、住房情况证明。县房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有效户口本和身份证证件材料(复印件)。
4、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违反计生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的有效证明。
(二)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审核合格的报后宅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受理后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镇政府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实际居住地或县电视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统一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镇政府提交的报审材料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经联审通过后,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在县电视台和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期限为5天。
(四)审批认定。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进行会审,予以认定。
(五)公开抽号分房。
1、抽房号。对取得租房资格的申请人,进行抽签产生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房号(申请对象属残疾人的,凭有效证明和本人申请优先在一、二层进行抽取)。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抽中的房号核发《南澳县廉租住房准租证》(以下简称《准租证》)。
2、“房号”的抽签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届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局、公证处等到现场监督。
(六)签订合同。申请人凭《准租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签订手续。
(七)入住要求。申请人租赁的廉租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五、租金标准
根据我县房屋市场平均租金以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2013年廉租住房租金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以县物价部门核定为准),以后随着房屋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租金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月收取。承租廉租住房家庭自行承担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卫生费等家庭生活费用。
六、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住房保障办、民政、监察等部门每年要联合进行一次核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退出,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三)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四)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动房屋的设备、设施,并要遵守住宅小区的文明公约。
(二)廉租住房由县房产管理所负责管理,县、镇每年各负担2万元管理费用。
八、监督管理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租住房的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县住房保障办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廉租住房的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县监察局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准入家庭受理审查和抽签入住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廉租住房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