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汕头市金平区环卫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精神和《汕头市2017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汕市财采购[2017]19号),市财政局在对你局2017年度实施的 “汕头市金平区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第四批)”采购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1、该项目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以上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6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9条的相关规定。2、该项目属服务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期限为4年,以上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6条、财库【2014】37号第三部分的相关规定。
现责令你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 2018年1月16日前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