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11号(深圳市宝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1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3J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将石村石围油麻岗工业区11-1号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超声波清洗、曝光、蚀刻、烘烤、丝印、固化生产工艺,其中超声波清洗和蚀刻工艺有废水产生。11月21日现场检查时,现场无废水排放。11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6]1001号),责令立即停止超声波清洗、曝光、蚀刻、烘烤、丝印、固化生产工艺。12月20日复查,现场蚀刻工艺没有生产,超声波清洗、曝光、烘烤、丝印、固化工艺都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对蚀刻工艺原水和超声波清洗直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清洗直排废水监测结果达标。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中的80、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因该项目为有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营业执照、环保批文、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但申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因排放的清洗废水监测结果达标,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希望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从轻处罚;2、已停止蚀刻工艺生产,与深圳市宝安工业废物处理站签订废物处理协议,拟将清洗废水收集后拉运处理;3、承诺以后不设置蚀刻、曝光工序,对增设的超声波清洗、烘烤、丝印、固化工艺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如遇投诉,将进行停产或整改。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20日复查发现你单位现场蚀刻工艺没有生产,其他工艺超声波清洗、曝光、烘烤、丝印、固化都正在生产;你单位未完全按照要求落实整改,虽然提供了与废物处理站签订的处理协议及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表,但这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立即停止擅自增设的超声波清洗、曝光、蚀刻、烘
烤、丝印、固化工艺的生产;
(二) 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2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