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免罚字〔2018〕001号(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免罚字〔2018〕00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1U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1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三巷1号A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冷水机、抽气机、水冷柜、风冷机、空调机等产品的生产。主要工艺为切割、剪板、冲床、折弯、焊接、充氮等。设焊接机9台,2台正在使用,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未按要求落实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2018年1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水环听告字[2018] 第02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向我局申辩提出1.公司的焊机于贵局检查之日三日前采购。焊机使用为试生产,违法行为轻微。2.公司积极整改,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各项生产符合环保法规等意见。
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会议审议并报局长办公会通过,我局认为你单位在12月11日检查当天刚开始安装生产设备.基本未造成实质环境污染,且已积极整改,及时安装焊烟净化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