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47号(深圳市鑫科铝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47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鑫科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22
法定代表人:陈帆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将石第一工业区12号5栋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2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将石第一工业区12号5栋1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从事铝材的加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软化、成型、切割、硬化、模具清洗。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有压铸挤型机1台、棒炉2台、时效炉1台、切割机1台、清洗槽1个,其中棒炉以柴油为燃料,时效炉以电能加热。根据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增设的工艺有软化、硬化、模具清洗;对应的设备为棒炉2台、时效炉1台、清洗槽1个。经询问,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的棒炉和时效炉是2017年9月增加并投入使用的,清洗槽是2018年初增加的。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5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21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增设设备及工艺的使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2018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并申请听证,申辩如下:1、执法人员来我司检查时,我以为只是环保普查,我司非常配合检查。检查之后我司也有在工厂进行自查和对隐患进行整改,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就对车间进行停工整改,对模具清洗进行了改造拆除,也并没有废水乱排放的情况。2、我司已经重新申请补办了环保批文,现在正在走流程。3、我司于2014年9月11日成立之后就在同年9月委托第三方申请办理环保批文并于同年12月获得了环保批文,我司所有的生产设备都是开业就已经安装,之后只是老化换新,并没有改变工艺结构。至于前期批复里面没有的软化、硬化这两项工艺,这是批复里面的工艺配套的工艺,我以为只要有批文就可以了,没有这两项工艺对环评批复的内容不会有影响,当时并没有在意。另外办理环保批文期间,环保局也有来检查,但是并没有提出异议。4、我司认为环保执法应该以教育监督为主,而不是以罚款为目的,不然政策也不能上行下效。5、我司不理解我们工业园有很多企业根本没有环保批文,执法人员只是要求补办环保批文,并没有像我司一样受到处罚。为什么我司当初办理了环保批文,现在反而成为了处罚的理由。6、我司成立三年来一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贷款创业和经营不易,希望看在我司非常配合环保工作和积极补办环保批文的情况下,政府能够给予我司教育性的处罚,给我司改过的机会。
经查,你单位已于2018年7月13日取得扩建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工艺包括加热(即软化)、挤压(即成型)、硬化、切割、车床加工、铣床加工、火花机加工、钻孔、组装、包装。2018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模具清洗工艺已拆除。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8月20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决定对你单位按罚款标准的50%进行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总则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暂不予以按日连续处罚,对复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再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应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自第一次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累计执行和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8月20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