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94号深圳市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94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F
法定代表人:吴木娣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商业街86号穗丰苑三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办事处圳新路东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中山大学附属小学项目一期桩基础工程正在施工,你单位为施工单位。我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1台正在作业的SANY旋挖钻机和4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进行监检测,根据《检验报告》(编号:WT199456700)显示,SANY旋挖钻机的林格曼烟度检测结果(林格曼级数)为3级、排气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m-1)最大值为2.15m-1,均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值:林格曼黑度级数为1级、排气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m-1)为0.5m-1。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6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SANY旋挖钻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9年9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