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垦造水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2017年12月2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垦造水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汕头市澄海区垦造水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垦造水田工作,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省政府委托的省级实施主体(省水电集团)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战略部署,按照“政府牵头、省级监管、市级验收、县镇村组织、省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模式,将其他耕地(水浇地、旱地和可调整地类)改造为水田,或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中非耕地改造为水田,落实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数量总体稳定、耕地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助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垦造水田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统一研究政策措施,协同解决垦造水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科学规划、集中改造。根据垦造水田潜力,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垦造,因地制宜、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垦造水田工作。
(三)尊重民意、规范管理。垦造水田工作必须充分征求农民意愿,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权益。加强项目管理,把垦造水田建设项目建设为精品工程、民心工程。
三、工作步骤
(一)项目选址。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业、财政、水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省水电集团按照《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粤国土资﹝2016﹞12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垦造水田项目的实地踏勘选址。
(二)项目勘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省水电集团组织对项目区进行勘测,按照《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6﹞180号)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立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其中投资概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批的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省水电集团组织规划设计编制单位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投资概算。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由省水电集团自行组织评审和审批。
(五)签订补偿协议、补贴协议。省水电集团与项目地块涉及的相应土地权属权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补贴协议,按规定将各项补偿、补贴发放到土地权属权人。
(六)项目实施。省水电集团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七)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验收确认两个阶段。竣工验收由省水电集团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由省水电集团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确认。
(八)项目管护。项目验收确认后,省水电集团应及时将项目基础设施移交给土地所有权人进行使用。项目后期种植管护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政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经营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并保证项目竣工后3年内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
(九)系统报备。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土地变更规定程序,进行垦造水田年度变更登记,并按土地整治相关规定在“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进展报备管理系统”和“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后监管系统”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和信息报备工作。
四、部门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垦造水田项目选址、立项审批、验收确认、上图入库和信息报备,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农业部门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审批、验收确认,指导项目后期管护种植,加强垦造水田质量监测。
(三)水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勘查选址,做好垦造水田的水源保障,兴修必要的引水工程。
(四)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工作,落实安排好垦造水田建设资金。
(五)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项目勘查选址、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负责垦造水田后期种植管护工作。
(六)省水电集团作为垦造水田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具体开展垦造水田工作,包括组织项目勘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资金安排
(一)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列入垦造水田成本,由省水电集团承担。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参照《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项目二期工程澄海段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澄府办﹝2017﹞54号)文件执行。
2.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按不低于本地区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土地经营权人协商确定。
3.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以该地块在项目实施前三年的种植纯收入总和为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项目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调查后确定。
4.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费用:每年每亩500元。
(二)为提高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垦造水田积极性,在省水电集团补偿基础上,区政府对镇(街道)、土地权益人(村居或土地承包户)发放适当的经济补偿费和工作协调费。
(三)上述补偿、补贴和工作协调费列入垦造水田成本(具体标准详见***)。经济补偿费和工作协调费分年度列入区财政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汕头市澄海区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农业、水务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水务、发改、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二)强化考核检查。将垦造水田工作完成情况列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范围,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优罚劣。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挂钩督导工作机制,加大检查指导工作力度。
(三)加强风险防控。垦造水田工作涉及大量整治改造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强化制度约束,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业务工作与廉政建设同部署、共推进,切实防止出现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行为。
***:汕头市澄海区垦造水田补偿补贴标准
***
汕头市澄海区垦造水田补偿补贴标准
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为旱地、水浇地、可调整园地或其他农用地,现状地类和数据库一致的,按以下补偿标准执行:
一、省水电集团承担以下费用:
(一)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项目二期工程澄海段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澄府办﹝2017﹞54号)文件执行。
(二)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每亩1000元。
(三)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每年每亩3000元(共3年)。
(四)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费用:每年每亩500元。
二、在省水电集团补偿基础上,区政府对土地权益人(村、社区或土地承包户)每亩18000元经济补偿费(竣工后分3年拨付),对项目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亩1000元的工作协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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