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动态考核的通知
区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及《关于印发
一、核查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规范改革后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资质许可“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确保市场主体资信相符,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核查范围
(一)凡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龙华区范围,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新版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以及劳务不分等级等以下18项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3、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4、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5、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6、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7、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8、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9、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0、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1、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2、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3、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5、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6、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8、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二)2017年6月1日以后首次批准或增项的企业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三、核查内容
(一)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四)企业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四、考核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核查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资格或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核查原件);
(三)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以及注册到企业网上查询截图(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抽查原件);
(四)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抽查原件);
(五)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和网上查询截图(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抽查原件);
(六)技术工人身份证、资格证和网上查询截图(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抽查原件);
(七)核查当月或者上一个月,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公章的原件);
(八)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
(九)设备、办公场所等证明材料;
(十)核查人员现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供的书面文件应采用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所交材料必须数据齐全、规范,印鉴完整、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整理完毕后报送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市建设科审核(清湖行政服务中心3栋328办公室)。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五、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为常规核查,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办法》要求,每年一次对龙华区范围内所有由我局许可或监管范围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例行检查。
六、时间安排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与申报阶段(2017.10.12—2017.10.30),在核查范围的企业按照核查内容和考核资料要求,对企业基本情况和既有资质情况进行自查,于10月30日前提交书面材料和自查报告。
(二)核查与考评阶段(2017.10.31—2017.12.15),我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核查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对核查情况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评价,并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结论。
(三)整改和复查阶段(2017.12.15—2018.3.15),对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至我局。整改期限届满或限期内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总结和通报阶段(2018.3.19—2018.4.15),我局将本次常规核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在龙华区门户网站(http://www.szlhq.gov.cn/)上给予通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七、结论核定
核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存在“核查内容”中不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查的。
八、有关要求
(一)现场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等应当到场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书面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书面检查结果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有关核查工作,通过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变化情况,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按期提交自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现场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按期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五)对拒不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我局将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六)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其资质增项申请、变更等业务,对已受理的企业立即暂停后续审批;在《责令改正通知书》期满后,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1、拟核查企业名单及资质类别.xlsx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自查情况申报表.docx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评定表.docx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0月9日
(联系人:廖卓宏,联系电话:2333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