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 文 件 |
汕 头 市 民 政 局 |
汕市财会[2004]37号
转发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于2 0 0 5年1月1日起在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为做好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针对我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而制定出的企业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和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定问题,是我国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该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促进我市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民间非营利组织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让本单位会计人员了解熟透制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为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提高我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按照财政部要求,我市将在2 0 O 5年结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合理安排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具体培训时问另行通知。
三、为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与市民政局联合对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依法建账、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学习教育情况。具体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四、为全面掌握我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情况,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调查上报和建档工作。请各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数量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 2月3 1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有关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请详见《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 0 0 4]1 3号)。
***:粤财会[2 O 0 4]7 1号文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