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房租扶持的温馨提示
随着《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印发实施,我办于6月24日正式开展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2014年第一批申报受理工作。我办在受理期间发现:房租扶持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房屋出租备案是企业咨询率最高的问题。
为方便企业更为清晰地了解房屋出租备案手续,更好地开展我区文化创意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针对房屋出租备案相关问题,我办详细咨询了龙岗区出租屋综管办。根据区出租屋综管办提供的业务指导,现将房屋备案手续的相关问题答疑如下:
1、关于园区内入驻企业与运营商(即第二房东)签订的合同备案时间是否不能超出原合同签订的最后时限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
2、关于部分企业是一年一备案,且期间有中断后再续备的备案效力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区出租屋综管办提出:已完成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该备案时间段内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其余没有完成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该时间段内的租赁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合同期:2012.7.3-2015.7.2,备案期:2012.7-2013.7、2014.6.6-2015.6.5,根据条例,2012.7-2013.7、2014.6.6-2015.6.5期间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2013.8-2014.5期间的租赁行为违反《条例》规定)
3、对于部分企业与园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为三年,备案期仅为一年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区出租屋综管办提出:已完成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该时间段内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未完成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该时间段内的租赁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合同期:2013.12-2016.12,备案期:2013.12-2014.12,根据条例,2013.12-2014.12期间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2015年1月起,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如未办理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合同期:2013.5-2016.5,备案期:2013.5-2014.5,2014年5月至今中断备案,根据条例,2013.5-2014.5期间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2014年5月后的租赁行为违反《条例》规定)
4、对于租赁合同没有备案编号但提供了备案登记证,此种情况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房屋租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的,合同书上有编号,需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2011年3月31日后登记备案的,租赁凭证上自动打印合同登记备案号,需提供《房屋租赁凭证》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5、关于房屋备案登记是否在2013年1月1日前需要按备案年份缴交管理费,而2013年1月1日以后则不用缴费的问题。按照《深圳市房屋租赁办关于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6、对于个别企业的备案租金金额低于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区出租屋综管办提出:已完成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与备案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相对应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超出备案租赁合同租金金额部分的租赁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对于没有备案或者备案过期的企业,是否通过行政处罚后可以延续备案?延续备案的起算时间是签订合同之日还是处罚之日?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租赁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以后可以按实际租赁期进行登记或者备案并同时追缴租赁税。另至于处罚标准,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违法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在此,我办提醒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请尽快完善与入驻企业的租赁备案手续,以便入驻企业能尽快申领到办公房租补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