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常务会议室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区府大院内,通过对常务会议室的改造,在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上实现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职能和推进无纸化办公。根据深龙发改〔2009〕833号文,项目计划投资123万元,从信息化建设项下列支,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音响设备及家具采购经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意以自行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音响设备采购合同总价为 500 000元,承包单位为深圳市平和兴科技有限公司;家具采购合同总价为147 800元,承包单位为深圳市美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价为90 822.44元,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骏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装饰工程于2010年6月10日开工,于2010年6月15日竣工,经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736 059.89元,审计审定造价为736 059.89元,无核减(详见附表)。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本项目工程款73万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较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工程竣工决算没有及时送审计。该工程于2010年6月15日日经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2012年6月才报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不符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相关规定。
六、审计处理意见
对工程竣工决算没有及时送审计的问题。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避免类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