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金额已达2336万元
记者昨日从南山区政府获悉,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整合以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项工作在区仲裁委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为重点,着力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为宗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今年累计结案率100%
区人力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区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平稳,但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权益保障方面预期性增长的渴求,劳动关系呈现出相对复杂化趋势,劳资纠纷案发量呈逐年增加态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据记者了解,截至今年11月15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仲裁案件1718宗3199人,依法立案1***1宗3042人,月均受理156宗,涉案标的人民币9472万元,其中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争议仲裁案7宗102人,30人以上重大集体争议仲裁案件19宗139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立案数分别略降8%、9%,但30人以上集体争议仲裁案件与去年同比上升500%,因人事争议而引发的仲裁案件目前没有发生一例。
通过处理,目前累计结案1726宗(含去年在今年审结案件398宗),结案率达100%。调解、仲裁金额共计人民币2336万元,其中调解金额达人民币942万元。
劳动争议案略有下降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争议总量看,今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总数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在全国经济发展形势极为复杂的情况下,南山区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将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实施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务工政策,加强政策支持和就业指导,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争议案总量相对有所下降。
同时,不少企业为了解决缺工问题,采取诸如适当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争议的发生,也使劳动关系出现较为稳定的局面。区、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仲裁三层级调解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使一大批纠纷在萌芽阶段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化解,遏制了纠纷进一步扩大上升。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从近年处理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劳资纠纷的案件通常案情复杂、诉求多、标的额较大、诉求急,且涉及争议事项时间跨度长,都是疑难杂症,可调和余地小、处理难度大,劳资双方矛盾尖锐化、白热化程度深,处理稍有不慎,极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南山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傅运波对记者说,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一是劳动报酬类案件所占比例约占总量74%,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主要包括主张工资差额、拖欠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加班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等。二是经济补偿类案件约占20%。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予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给予补偿。三是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争议,约占总量4%。《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近4年来,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引发争议。四是社会保险纠纷类案件约占总量1.5%。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少缴或者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交。
制造餐饮建筑业案发多
据悉,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建筑业发生的劳资纠纷约占总数的30%,这些行业发生集体重大劳资纠纷约占总数的80%,成为全区劳资纠纷案发的重点地带。研发、销售、贸易业引发劳资纠纷约占总数的45%;物业管理行业引发劳资纠纷约占总数的12%;运输、装卸行业约占8%;教育、卫生行业约占2%;其他行业约占3%。
傅运波介绍说,从仲裁结果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完全胜诉率均不足20%,双方各有胜负的案件占63%。双方各有胜败诉案件比例逐年提高,表明当前劳动关系处在日益复杂的时期,一方面双方缺少沟通、疏导机制,以及对现行法律缺乏正确、理性的理解及运用,特别是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和用工管理不规范、不严谨现象;另一方面,劳动者不理性维权,不依法主张权利,随意扩大诉求、盲目诉求的情况常有发生。
案件处理压力依然很大
区人力资源局副局长林立新认为,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发量虽然出现缓和,但案件处理压力依然很大。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劳动关系局部不和谐的表现,劳动关系的协调运行与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势、法律制度等密切相关,在当前形势下,劳资关系不和谐因素还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案发量将会在一定时期内呈现高位运行趋势。
林立新说,从今年下半年集体劳动争议案发数据分析得出,因当前企业经营转型、产业改造升级等因素带来部分企业裁减人员、整体搬迁、关闭、倒闭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极易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同时,近年来随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实施及调整变化,部分企业主、企业管理人员对法律理解认识掌握不够,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润,忽视了依法管理、依法用工,不规范用工现象还较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议频发。
再就是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健全,劳资纠纷未能从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已建立调解组织的企业因体制等原因作用难以发挥,劳资双方一旦发生摩擦,在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的情况下往往通常寻求政府帮助解决,很大程度上给劳动仲裁工作带来巨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