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田区集聚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盐府办〔201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集聚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盐田区集聚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及6个配套文件,加快引进、培养、集聚适应我区黄金珠宝产业实现转型升级要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区黄金珠宝产业中,从事设计、研发、生产、营销及服务等一线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精湛专业技能,业绩贡献突出,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认定通过标准认定、评审认定、企业认定、行业协会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评价认定工作。
第四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区人力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从在盐田区就业创业从事黄金珠宝行业工作的优秀技能人才中产生。
在盐田区就业的,必须在盐田工作2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盐田区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盐田区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
第六条 区外高技能人才以不转人事关系的“柔性”方式来我区黄金珠宝企业从事兼职、服务或技术攻关等工作,每年在盐田工作6个月以上且属于我区紧缺行业专业人才的,也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人才认定。
以“柔性”人才参加认定需提供服务协议、派遣文件、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且各企业认定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根据第五条认定人数的10%。
第七条 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的认定不受户籍、地域限制。
第八条 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三)年龄应在55周岁及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标准认定
第九条 标准认定是指依据公布的人才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直接认定。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标准认定为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
(一)近5年来,获得深圳市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的人员。
(二)近5年来,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20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的人员。
(三)近5年来,获得省、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的人员。
(四)近5年来,参加国际级、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黄金珠宝设计大赛、首饰制作大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实质性奖项的人员。
(五)深圳市各区及其他地级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产业相关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六)取得黄金珠宝首饰行业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区人才办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在第十条所确定的标准上,对区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标准认定的条件进行评估修订,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 标准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及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区人力局,区人力局审核通过后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办核准。
(三)核准及公示。审核结果经区人才办核准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通过的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人选,在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区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颁发相应证书,列入特色产业人才库,享受各项政策待遇,同时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是指不属于标准认定范围但有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人才,可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业绩贡献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评审认定为黄金珠宝产业高技能人才:
(一)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本企业、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
(二)有较强技术攻关能力的技术能手、技术技能团队的带头人或主要参与者,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取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三)在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本工作岗位中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有销售、营销或其他突出技术专业特长,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评审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评审认定的人选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做出评价,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区人力局。
(二)初审及人选公示。区人力局对推荐人选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人选列入候选人名单,在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区人力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工作业绩、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综合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区人才办核准。
(四)按照第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核准、公示、认定和发证。
第五章 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 企业认定是指辖区黄金珠宝企业经申报同意,可在本企业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才评选工作,其评选产生的高技能人才,认定为本办法规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黄金珠宝企业开展企业认定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2年每年在盐田区缴纳税收超过1000万;
(二)具有完善、规范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具备与评选工作相适应的考评手段、经费支持、场地和人员保障等;
(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人才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认定可以面向本企业全体员工组织开展,也可以面向本企业单项职业(工种)员工组织开展。评选方式可采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综合评价的方式,也可采用技能竞赛、技能比武等实践操作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区人才办提交开展企业认定工作的申请,提供包括认定范围、认定方式、认定程序、认定名额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二)区人才办会同区人力局等部门对企业认定申请和方案进行集中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协助企业完善评选认定方案。
(三)企业认定申请和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四)企业根据确认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企业认定工作,评选产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企业公示7天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区人力局,区人力局审核通过后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办核准。
(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核准、公示、认定和发证。
第六章 协会认定
第二十条 协会认定是指区黄金珠宝行业协会在其开展技能鉴定、技能竞赛等具体业务工作中,可认定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
根据区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的发展情况,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还可以委托其承办本办法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受理、初审、评审等部分或全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认定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技术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七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高技能人才,参照《盐田区成长型人才扶持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租房补贴待遇,领取租房补贴的总期限不超过3年。
已享受市(区)其他住房补贴奖励政策的,须扣除已领取的补贴金额。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经用人单位同意,到国(境)内外培训机构、知名企业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在职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等,可享受往返交通、食宿、培训和考试等费用总额50%以内的培训补助。享受培训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学习培训由个人出资的,补助发放给个人;由单位出资的,补助发放给单位。原则上优先补助个人出资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继续提升职业技术等级,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在3年内每月给予150元、300元、600元资助。
第二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部门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学校就读。
第二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区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
第二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区各职能部门根据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应给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市区其他人才政策有同类政策待遇的,可选择从高适用,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章 管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标准认定、评审认定的申请在每年第三季度统一提交。企业、协会开展认定工作的申请在每年第二季度统一提交,于第三季度统一开展认定工作。
第三十条 高技能人才认定实行总额控制,每年认定总人数、各认定方式和各申报单位名额分配,由区人才办会同区人力局,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人才队伍结构及各申报单位税收贡献、人才规模等指标确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
如果标准认定合格人数超过当年分配名额的,按申请人的出生年月日先后排序轮候,安排到下一年度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三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技能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可再次申请高技能人才认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关于印发〈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盐办〔2013〕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退休或调离盐田区后,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才办报告。用人单位漏报、瞒报或不及时报告的,多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申报、资助资金使用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高技能人才认定申请。
(一)技术成果、业绩贡献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人才补助的;
(三)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区人才办,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才申报、经费使用、扶持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