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扶优扶强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扶优扶强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珠海市香洲区扶优扶强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产业扶持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资金在市级下拨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条 区科工信局每年发布扶持企业目录,对在香洲区辖区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企业(项目)给予扶优扶强贴息支持,具体范围包括:
(一)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承担单位;
(二)属于科工信领域的珠海市“三高一特”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及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培育民营企业;
(三)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
(四)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点扶持企业。
第三条 贴息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扶持范围内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条 申请贴息资金补贴的银行贷款应是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取得的,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且贷款资金用于香洲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实施。
第五条 企业获得的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应发生利息额的50%。年度扶优扶强贴息总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贴息资金不足时,按贴息总额上限统一下调贴息比例。
企业同一笔贷款获国家、省、市和区贴息资金扶持,金额累计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
同一企业,每年获扶优扶强贴息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区科工信局每年发布贴息资金的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工信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贴息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如企业已申请三证合一,则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卡号、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
4.贷款及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通过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打印的企业贷款记录等(复印件均需查验原件);
5.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出具的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7.该企业同一笔贷款获得国家、省、市和区贷款贴息扶持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或相关情况;
8.其它申报材料。
第七条 区科工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确定拟贴息扶持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由区科工信局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按照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时调整账务,可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企业将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取消申请产业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区科工信局逐步建立和完善贴息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