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决策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4年9月23日)
罗府办〔2014〕24号
《关于完善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决策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发改局联系。
关于完善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
决策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提高政府投资民生项目的惠民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和满足群众需求,根据罗湖实际,结合《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民计民生项目的建设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主线,坚持以民计民生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科学决策和推进民生项目。广泛听取社情民意,做到“问需于民”;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业性设计,做到“问计于民”;通过民主决策和程序公开,做到“问政于民”。切实保证民生项目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成效,全面推进罗湖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公开征集民生项目。从发展现状和民计民生出发,通过公开征集民生项目,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科学决策民生工程。从规范程序和保证质量出发,通过民主决策和项目公示,凝聚各方智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切实加强民生保障。从群众满意和社会成效出发,通过民生项目的实施,化解矛盾,凝聚社会,保障民生,全面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项目的产生及论证
(一)民生项目
本实施办法中民生项目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环境治理项目、社会治安项目、住房保障项目、城市景观项目等。
(二)项目的产生
1.问需调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调研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公开征集民生项目(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直接提出项目并提交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汇总)。
2.征询公众意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通过项目公示,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居民代表就征集的民生项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三)项目的评估论证
1.按照民生项目估算总投资进行划分,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当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占上一年度总投资规模不到80%时,可进行调整)以下的民生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程序组织论证。街道办提出的估算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民生项目由各街道人大联组组织召开评估论证会议,并参照《罗湖区党政社群社区共治试点推行方案》进行管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2.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民生项目,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评估论证会集中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相关部门按程序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评估论证会议,会议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至8月份,具体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
3.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民生项目,区政府在听取项目建设方案汇报时,应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论证,具体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亦可组织人大代表对项目建设方案单独进行评估论证。区人大常委会单独召开评估论证会议的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至8月份,具体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
4.开展问需调研、征询公众意见及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工作全年可常态化进行。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民生项目,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根据相关程序审定;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建设方案已通过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人大代表统一对项目进行排名。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总规模和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排名靠前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排名靠后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四)项目的民主决策
1.根据民生项目排名情况,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步方案,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进行审议。
2.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决策程序,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别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后,区政府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四、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可对通过评估论证会议并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的民生项目常态化进行***监督,并评估民生项目各阶段建设效果。
(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以民计民生和群众需求为导向,通过深入调研、具体分析和群策群力,按照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统筹安排民生项目。对不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论证会的项目,将不予立项。
(三)要把实施民生项目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基层凝聚力、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杜绝“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切实保证民生项目既能让群众得到实惠,又能全面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完善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决策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罗府办〔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