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珠海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珠府办〔2013〕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办理商事登记并在香洲区国税局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自获取奖励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香洲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经营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并要求有区科工贸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中小企业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成立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委办(区府办)、区发改统计局、区科工贸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法制局、香洲区国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政策申请的审核和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奖励资金及奖励范围
第六条 鼓励企业新建或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认定核准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按其线上交易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的20%额度给予平台运营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落户我区,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为50万元及以上,按其线上交易对我区年度经济贡献的20%额度安排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在我区租用仓库(只限自用,不可分租或转租)的电子商务企业,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按实际承租的面积计算,单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租金补贴一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第九条 对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可按市的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50%或更多。(珠府办〔2013〕10号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对我市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于国家级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结算中心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并给予总部企业认定,享受《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区属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国家级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入选企业一次性80万元奖励。
国家级示范电子商务企业以商务部公布的年度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名单为准。
第十一条 对落户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按照高管个人对区经济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专门制定鼓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到位50%以上,且已开始正式日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一)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均由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国、地税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由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投资促进局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一)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二)电子商务企业开具的高管任职证明原件;
(三)国、地税部门开具的本人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领导小组报送申请资料;
(二)区投资促进局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三)区财政局对企业经济贡献状况复核;
(四)区领导小组审核;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区财政局核拨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资金或其它鼓励政策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金。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