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监管力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有少数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提前申报消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弄虚作假,在竣工表分别签写合格意见,欺骗消防部门,导致消防部门人员到场后,由于工程未竣工无法开展验收,浪费了警力,干扰了正常的消防验收秩序。为严肃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依法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未竣工申报消防验收的不良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未竣工申报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工程,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未竣工申报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通报,列入不良记录。
三、未竣工的建筑消防工程包括: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施工完毕的;市政消防水源未接通的;市政电源未接通的;消防系统未调试、安装完毕的;其他明显未施工完毕的情形。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把好建筑消防质量关,实事求是,依法申报消防竣工验收,以维护良好的消防验收秩序。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