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17号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17号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三道弘毅路环境监测大楼602
法定代表人:何如,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个体经营户,属微小型个体户,就是一做馒头的,不是餐馆,并没有污水排放。店门口有一下水道是管理处挖的,整个单元住户的生活用水都往里面排放,整个居民用水不能让申请人买单,而且申请人每个月都交了管理费、污水费,太没有公理了。申请人是2018年1月12号收到的通知,于2018年1月15号开始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去办排水证,经多次往返无果(附有凭证),办证大厅让提供申请人提供不出来的各种资料,第二天又去说这种微型店面不给办。为什么整个小区只有28栋有营业执照的让办排水证,而无证商贩就不用办?试问有营业执照就错了吗?综上,被申请人属于错用法律。因此,恳求行政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复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小区28栋133房的深圳市福田区**营业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经营面食制售,营业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了竹园小区28栋的排水管道内。申请人现场无法提供《城市排水许可证》,涉嫌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2018年1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了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到福田区竹园小区28栋的排水管道内的事实,并承认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福环水责改字[2018]**号),要求其于2018年3月12日前补办城市排水许可证。2018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环水听告字[2018]第**号),告知拟责令其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并拟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经被申请人审议认为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深福环水责改字[201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6月7日送达申请人。
二、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
依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可以认定申请人为从事面食制售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存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营业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市政排水管道的违法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被申请人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执法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当中称:申请人为个体经营户,属微小型个体户,不是餐馆,污水排放的管道是小区整个单元的污水排放通道。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仍然应当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因此,申请人以自身为个体户的理由主张免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1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福田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经营面食制售,营业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了竹园小区28栋的排水管道内,申请人现场无法提供排水许可证,涉嫌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1月11日15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1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过程产生的污水排入到了福田区竹园小区28栋的排水管道内的事实,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福环水责改字[2018]**号)并送达申请人,责令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郭**)停止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并于3月12日前补办排水许可证。3月26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福环水听告字[2018]第**号),于3月29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3月29日,申请人提交《申辩书》,对处罚提出异议。6月6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6月7日,申请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营业时产生的污水排入到了福田区竹园小区28栋的排水管道内,
申请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从事餐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但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被申请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贰万元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正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关于案件立案、调查、送达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案件的调查、告知、送达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福环水罚字[2018]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