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相关办法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
深圳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一个环节能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环节分别审批;打破部门“壁垒”,将关联性审批事项协同办理;推动行政审批终审权下放,逐步实现在街道和社区申请办理——新发布的《深圳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行政审批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各环节予以规范,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这是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关联性行政审批 统一接收统一送达打破部门“壁垒”
深圳自上世纪90年代在国内率先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迄今已进行多轮改革,但在审批流程方面,一直没有形成普遍适用的规范,导致行政审批内外部流程复杂,审批链条长且层级过多,影响行政效率。
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提出“关联性行政审批”概念,即同一申请人提出的、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
“关联性行政审批”打破了部门间“壁垒”,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一个整体面对审批申请人,其特点在于由一个行政机关作为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向其他行政机关同时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同时,关联性行政审批办理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和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关联性行政审批”可实现同步受理、同步审批,缩短总体审批时间。据了解,为发现审批流程中的不合理环节,《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我市28个行政审批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分析,并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查找影响审批效率的突出问题,从而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优化。
清理重复不必要审查 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办理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环节。如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部门自行设定审批环节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存在重复审查或非必要性审查环节的;前置审批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审核把关的;对同一审批事项,可在一个环节审查,但在多个环节分别审查的情形,要取消或调整审批环节。
对于涉及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适宜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法》要求行政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机构,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办理。
证明目的不明确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办个证跑断腿,不是缺这个材料就是少那个证明。针对这种现象,《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应当逐项列明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证明目的,对目的不明确、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其他途径获得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同时,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或跨部门协同办理系统能够获得的本市行政机关出具的证照类文件(身份证明除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交换平台获取,或者由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予以推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下放行政审批终审权 推动行政审批受理向街道和社区延伸
深圳探索将行政审批终审权下放至区级行政机关。《办法》提出,属于区级行政机关初审、市级行政机关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市、区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将行政审批终审权下放区级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面向自然人的行政审批受理向街道和社区延伸,逐步实现在街道和社区即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此外,对于行政审批的部分技术性审查环节,可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形式,交由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承担。但委托或购买服务不改变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得延长审批时间或增加审批环节。依法已经中介组织审查的行政审批材料,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审查。
避免成为拖延借口 听证招标评审等程序所需时间要明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往往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办法》规定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但这也让一些行政机关有了拖延的借口。为此,《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时,应当明确上述时间。
《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对实施的审批事项数据进行统计评估,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发现未落实《办法》或者相关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