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范围的通知
深科信〔2007〕1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号发布)和科技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深圳的具体情况,现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范围通知如下: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创新、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评价(成果评估、评审)、鉴证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主要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评价(成果评估、评审)、鉴证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进行登记审查的业务主管单位系指市政府组成成员中相关的职能部门。为了便于服务和管理,即日起市科技信息局严格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不再受理业务范围以外设立审批项目。已经受理并审批成立的,由市科技信息局继续完成年检初审。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