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务车定点三项服务、公务印刷和纺织品等预选采购方案的意见》(深财购函[2015]2315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完成了2015-2017年度公务车定点加油、保险、维修等预选供应商的招标工作,并建立了各类别的预选供应商库。为做好本轮公务车定点三项服务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深圳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各类公务车辆,使用中须到本轮采购确定的定点服务企业办理加油、保险及维修事宜,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定点加油、保险和维修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预选执行期限
本项目预选采购执行期为24个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三、关于预选实施规则
采购人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选择购买服务。
四、关于公务车定点三项服务有关注意事项
(一)公务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
各单位可根据定点企业的分布、价格、经营类别、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等因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相应的定点企业办理加油业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加油IC卡”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和对车号加油;严禁公务车“IC卡”消费非油品的行为,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要求各定点加油站从事不对车号加油和消费非油品的行为。
(二)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
各单位在购买保险服务时,可直接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也可选择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购买保险服务。选择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经纪费用由最终承保的定点保险公司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公务车保险统一承保资格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直接选择保险公司服务的,无需支付经纪费用。
(三)公务车定点维修服务
各单位可根据定点企业的分布、价格、经营类别、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等因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相应的定点企业办理维修业务。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车辆维修的送修审核、维修***、验收结算等各项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不断规范维修行为,防止同一维修项目分次维修、重复维修、虚开结算单和多次收费的行为发生。
五、关于实施要求
(一)各单位预选采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切实加强经费支出和审批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定点三项服务的有关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在定点企业办理服务的各项经费开支,各单位财务不得予以报销。
(二)不得擅自规避适用范围、改变操作方法,随意提高采购标准,提出超越预选供应商采购范围的其它要求。
(三)预选供应商名单请详见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首页=>专项服务=>面向采购人的服务栏目)。本轮公务车定点维修、加油服务实行定期核准入围方式。后续入围的供应商名单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及时更新。违反预选供应商承诺被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也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及时更新。
(四)在操作执行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及时咨询和反应。咨询及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3948100、83948102、83938544。
六、关于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预选供应商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可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电话:83948157(市财政委员会); 83557421(市政府采购中心)。
七、其它事宜
(一)在实施以上类别预选采购过程中,若有新方案出台或其它改革事项,相关预选采购项目将适时变更或终止。
(二)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适用本轮预选采购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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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选供应商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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