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6年9月18日
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体育产业各行业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发挥领军企业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三)已向深圳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定期报表的企业。
(四)没有《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每年发布一次,每次发布30家企业。
第四条 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且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万元的领军企业,专项资金按照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该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每年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须登陆“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政务网”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近3个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向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报表。
(四)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加盖公章。
第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正式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对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市文体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统计调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和分析。经审查发现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统计局,采取企业自主申报数据分析和统计系统排名挑选的方式,组织对符合条件企业按照总资产、主营收入、增加值及增速和纳税总额及增速6项指标进行定量测评,提出上年度“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建议名单。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建议名单提交市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文体旅游局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认定领军企业名单,并对上年度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且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拟认定领军企业,按照地方财力贡献大小提出奖励计划。
第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拟认定领军企业名单和奖励计划提交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审定的结果,下达奖励计划。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6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