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就珠海地名管理条例征求社会意见地名使用严禁商业化
记者4月16日从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获悉,为适应珠海生态文明新特区建设需要,加强地名管理,市民政局草拟了《珠海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反对地名商业化、保护地名文化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
2013年和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珠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列为立法预备项目。2014年10月,珠海市民政局委托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起草《珠海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草案)》。2015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珠海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列入2015年正式立法计划,市民政局按立法程序,征求各区、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存在的公交站点等公共地名使用商业化现象,从地名的命名、更名原则到地名的申报与审批,都以专门条款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公共地名使用的公共性。例如:“不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商业设施名称命名道路等城市公共设施”,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线及站点等交通设施不得使用企业、商标和商业设施名称。
如果地名具有良好的文化内涵,将有助于展现现代文明城市的形象,因此地名的重要性在地名管理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征求意见稿率先对地名的文化建设和历史地名的保护进行立法,提出增强地名规划的文化内涵,加强地名文化宣传。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将成立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历史学、社会学、文化学、城市规划学等不同领域的专家担任委员,为地名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提供专业咨询。同时,由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强调地名专家委员会、地名规划和业主的咨询、指导和参与监督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还对地名管理、服务信息化进行专门规定,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地名管理机制,建设地名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化地名服务。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名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维护。
相比之前实施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地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不规范使用地名行为的处罚规则,对擅自涂改、玷污、遮蔽、覆盖地名标志等情况的处罚进行了规定。这些具体处罚措施的制定,体现了规范地名使用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思路。(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