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预重整破产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市“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并挽救暂时陷入困境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预重整破产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预重整应坚持市场化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二、进入预重整程序的企业,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较好,具有挽救价值的当地核心优质企业。
三、预重整程序由属地政府启动,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人民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债务人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应由属地政府发布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发布文件的时间作为预重整程序正式启动的时间。
五、人民法院根据政府文件将案件交由破产审判业务庭登记“预重”案号。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和监督。
六、预重整阶段由政府参照关于管理人指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指定管理人,并征求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管理人应向属地政府、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
七、预重整阶段,政府应召集主要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并制定议事规则,由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阶段的相关工作行使表决权。
八、预重整期间通常不超过六个月,如到期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属地政府可以决定延长三个月。
九、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效力可以带入重整程序。
十、如需引进战略投资人,属地政府、管理人、债务人等均应积极参与,聚集各方资源,提高引进效率和成功率。
十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能通过预表决,则预重整工作结束。法院的“预重”号案件同时结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预表决通过,则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裁定受理。
十二、预重整期间,应优先保障债务人的重整,由属地政府与相关法院协调,暂缓采取可能影响债务人重整的执行措施。
十三、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原则上应指定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
十四、预重整失败的,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向管理人支付合理报酬,不属于偏颇性清偿。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报酬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一并决定,不再单独计算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报酬。
十五、预重整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