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2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执法被行政拘留和开除会籍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4日,珠香2790船在珠海高栏港对开海域涉嫌在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被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二支队当场查获。执法过程中珠香2790船抗拒执法检查,并以船身铁质桁杆撞向渔政执法船右舷,造成执法船船身局部变形。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渔期的规定;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同时违反了《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7月14日10时56分,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二支队执法人员在高栏港对开海域巡查时,发现一艘悬挂“粤台渔31323”船牌的拖网渔船正在向南航行,执法人员要求该船立即回港接受检查,该船拒不听从,加速向南逃离,期间船上人员数次向海中倾倒疑似渔获物。渔政执法船追赶违规渔船,追逐过程中渔船以船身铁质桁杆撞向渔政执法船右舷,造成执法船船身局部变形。经反复劝说,渔船最终随执法船返回高栏港锚地。当晚,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二支队、海警高栏工作站执法人员对该船进行联合登船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船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际船名号为珠香2790(粤港澳流动渔船,港澳船牌号为PL0324M)。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9年7年16日,珠海海警局根据调查结果,对涉事船长作出行政扣留10日的处罚。
2019年7月16日和8月22日,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二支队先后两次对珠香2790船船长李某元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元承认了7月14日违规捕捞作业及撞击渔政执法船的事实。
2019年8月22日,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对珠香2790船作出开除会籍处分。
2019年9月19日,广东省渔政总队直属二支队将该案移交给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处理。
2019年9月20日,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根据调查结果,对珠香2790船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意见,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同日,当事人向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并要求立即处理的意见,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当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日全数缴纳罚款,该案至此结案。
【法律分析】
该案中,珠香2790船的作业时间是2019年7月14日,属于南海伏季休渔期间,作业区域是珠海市高栏港对开海域,处于南海伏季休渔范围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重大渔业案件第4项,对“(海洋)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441千瓦),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珠香2790船在检查过程中抗拒执法、撞击渔政执法船,造成执法船轻度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海警部门对涉事船长处10日行政拘留;违反了《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根据该办法对珠香2790船作出开除会籍处分。
【典型意义】
南海伏季休渔制度是国家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一些非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在休渔期间实施偷捕行为,其行为已危害海洋渔业资源和其他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一直以来,我市各级渔政队伍都将打击在休禁渔期间的偷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之一,每年查获不少此类案件。
该案典型之处在于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暴力抗法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案中,珠香2790船抗拒执法、撞击渔政执法船,造成执法船轻度损坏,但能及时悔改配合检查,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关当事人处10日行政扣留,并赔偿渔政执法船维修费用,以及被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作出开除会籍处分,意味着该船再不能合法在国内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其后果应为广大渔民群众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