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招规〔2019〕1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ZBGS—2019—05

珠建招规〔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4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官网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

第七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第八条 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提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第九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书未署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四)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五)开标现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处理决定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六)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具有上款(三)(四)项所述情形,异议提起人可以在异议提出期限内或者招标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异议提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补正的,以招标人签收补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十二条 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提起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异议提起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处理异议中因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原因无法在时限内答复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或答复记录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八条 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或者定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为开标之日。

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答复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

投诉人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的,还应提供投诉人是投诉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

(二)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

(三)投诉人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不明确,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二)对于招标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以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

(四)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五)对于投诉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二)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评审;

(三)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主张;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论及依据;

(六)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投标人拒绝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异议处理的监督或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异议和投诉处理中,除中标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被取消投标资格或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的,视为对中标结果和投标人过多时的淘汰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异议和投诉处理决定中涉及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内容应当限于异议和投诉涉及内容,原则上不得推翻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与异议和投诉无关的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二)投诉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9 02:53:57重新编辑
深圳伏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大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福永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安大道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富桥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大洋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怀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稔田村洋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富桥吉安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三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和新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凤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宝安大道旁塘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宝祥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白石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高新技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107国道东侧(兴益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桥头万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海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下十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和平莱福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建安路安浩瑞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新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富桥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富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关于平山小学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2. 关于深圳市南山区慢性病防治院智能型高生物安全样本库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补充公告20150615181416
  3. 南山区召开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会议加强督导严格考核查找问题补齐短板
  4. 刘奇葆高度评价南山互联网思维
  5.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总站蛇口市政环卫作业车辆采购中标公告201404151011
  6.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办事处桃源街道采购皮卡车公告20191008093838
  7. 关于四季音乐烤吧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8. 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9. 白石洲东社区开展消防演练
  10. 南山区人民医院尿液分析仪全自动血液电解质测定仪及全自动血球分析仪采购中标公告20160315154125
  11. 业主委员会备案(四十二)
  12.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13. 南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1年义务兵双亲体检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14. 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二工区南头古城站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15. 礼赞新中国奋进新时代——高栏港经济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晚会圆满落幕
  16.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卫生院新计免楼监控设备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17. 高栏港区剪窗花包汤圆欢乐闹元宵
  18.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成立沙河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19. 南山区教育科学研究中心云综合服务平台设备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现场抽检结果公示20170330094239
  20. 南山区桃源街道2022年度党政综合辅助事项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1. 区出租屋综管办传达学习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
  22. 沙河街道落实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
  23. 交警猎虎61名司机被查处
  24. 2021未来医疗科技趋势(西丽湖)论坛在南山举行
  25. 同乐社区邀请居民提意见
  26. 关于桂庙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地铁共线段三标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27. 旧住宅区城市更新调研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
  28. 南山区召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29. 区城改办参与西丽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清理的执法协调工作
  30. 拟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名称公示(2016034号)
  3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领军人才申请免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的公示
  32. 关于华润城润玺一期花园(一期)总承包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33. 深圳湾口岸民警紧急救助七旬老太
  34. 南山区党代表到西丽社区开展党代表进社区活动
  35. 民进南山区基层委员会换届发挥特色为南山做出新贡献
  36. 加强合作提升质量——我区初三与文园中学举行中考五科复习备考座谈会
  37. 区国土局创文工作一周小结
  38. 南山公园文体场馆最新开放指引
  39. 关于向工作在南山区的博士赠阅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的公告
  40. 南山区民政局关于0580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试点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41. 关于南山医院改扩建项目(国际诊疗中心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42. 南山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中心大楼物业管理(预)中标公告
  43. 关于华润万象天地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44. 2万辆南山大手笔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
  4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6. 地下制假一条龙日出货量达千部
  47. 关于月亮湾大道与桂庙路交界处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48. 南山区审计局关于征集2016年度审计项目建议的公告
  49. 青少年创作法制主题书画
  5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MR保修服务(3年)采购公告20191127170105
  51. 南山区环保水务局处理101宗噪声投诉
  52. 关于征集第十四届深圳企业创新纪录的公告
  53. 关于南海大道下穿工程(高新中二道下穿南海大道)改造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54. 曾湃率队开展防御台风安全检查以最严要求最强措施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55.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区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会议
  56. 关于深圳大学工地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57. 金湾大队举办三灶镇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58. 关于常兴新村综合整治工程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59. 南山建成6926个5G基站超额完成任务
  60. 南山区科技公园方案公示
  61. 关于南山医院改扩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62. 南山区长为第二期区管干部研讨班暨第一期中青年干部研修班作开班动员
  63. 南山区领导到南头街道讲党课
  64. 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举办财务知识专题培训暨座谈会
  65. 粤海总工会慰问困难职工
  66. 关于蜀大侠火锅店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67. 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加强与西丽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筑清理处置指挥部业务沟通工作
  68. 大运作会南山赛区委员会召开会议设立专职联络员督办大运工作
  69. 市区党代表调研粤海街道3社区关注旧改进程绿化带改进工作
  70.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险采购公告20191127113222
  71. 曾湃率队开展防御台风安全检查以最严要求最强措施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72. 关于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业服务事项受理地址变更的通知
  73. 高发社区两公司消防隐患严重王东一行现场办公要求彻底整治
  74.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程
  75. 蛇口街道开展绿色骑行创新计生服务
  76. 南山区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昨日开幕报告过去五年工作及亮点
  77. 飞沙村村民服务中心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78. 南山区小学四年级至初二学生昨日返校各学校严格按照防控管理要求积极推进学生返校复课工作
  79. 关于雨污分流工程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80. 南山区桃源街道开展网格管理辅助事项服务询价公告
  81. 关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一工区南山站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82. 区出租屋综管办与公安部门研讨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83. 南山警方开展掏窝行动
  84. 南山所组织开展重点社区清查整治行动
  85. 南山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
  86. 南山区文化馆少儿暑假公益培训开课
  87. 关于青果生活超市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88. 南山区召开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暨消防及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
  89. 区领导新春拜年送祝福
  90. 南山区领导调研南山法院
  91. 南山区教育系统选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公告
  92. 关于南山区住建系统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93. 南山区绘制出2020年施工图
  94. 南山区30个企业党组织集中揭牌
  95. 区国土局创文工作一周小结
  96.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3:18:00
  97. 专家提醒广州市进入手足口病高发期
  9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05:41:11
  9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1013115224
  100. 深圳市新晶鑫金属饰品有限公司迁改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性备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