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珠价函〔2012〕54号
市肉类协会、各生猪屠宰经营企业:
报来《关于调整生猪屠宰加工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1078号)等有关规定,经对我市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进行监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为35元/头。
二、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包含生猪屠宰前必要的存放、消毒、宰杀加工以及违禁药物自检等相关服务费用,屠宰加工企业不得另收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生猪屠宰经营企业要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市物价局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