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牌证制作权与核发权下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牌证制作权与核发权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农业(机)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规定,下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作权和核发权,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作权与核发权下放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9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时间要求
(一)牌证制作与核发权下放时间:2012年1月1日起。
(二)印章移交时间:2011年12月15日-12月31日。
二、做好发证机关资格认定及印章制作工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区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资料请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牌证制作与核发权下放后,区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所有办理业务使用的印章(包括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审验业务专用章、检验业务专用章),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统一制作。各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领取新印章时,同时上交正在使用的印章(原由市统一配发的)。
三、牌证的订制和核发方式
牌证订制方式仍按《关于更换我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作定点企业的通知》(粤农机鉴〔2011〕21号)要求执行。即全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订制工作由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农机监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订制工作,再发放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区所需的行驶证、驾驶证及登记证书可定期向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订制申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给不符合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标准办理拖拉机牌证,严禁不按照业务流程开展注册登记业务、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和将拖拉机牌证委托经销商代办等违规行为。
(二)全面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各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发证和年检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规范发证和年检审业务,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全面提升农机“三率”和安全监理能力。
(三)建立健全牌证制作与核发的信息报送、督查和通报制度。为便于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准确掌握各区牌证制作与核发进度,各区农机主管部门或农机监理站必须于每周把上周所办理的相关业务信息电子文档发送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将不定期派出人员对各区开展农业机械牌证制作与核发情况进行督查,并建立督查档案,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四)建立健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督导制度。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要派出监督员和考试员对经辖区内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及由区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进行督导,并建立考试督导档案。
(五)建立健全牌证的入库和出库制度。农业机械牌证的订制、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牌证入库手续,使用人与管理人要办理出库手续,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废证由管理人在下一轮订新证时移交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关于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作权与核发权下放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1〕984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