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开展全市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清查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积极妥善推进我市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处置,我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的清查工作,请相关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向所在辖区的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以下称辖区管理局)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是指我市范围内已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由第三方代为实施征地补偿、尚未完善出让手续的可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清查范围:
(一)《关于深圳市统征(预征)土地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复函》(粤地政函[1998]141号)、《关于深圳市宝安区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复函》(粤地政函[1998]145号)、《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土地违法项目补办手续的复函》(粤地政函[2000]16号)或《关于确认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通知》(粤国土资电[2004]42号)批复同意完善手续的历史用地;
(二)2001年3月6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深府令第100号)实施前经市政府用地审批会议批准的经营性用地或1998年10月23日以前经宝安、龙岗两区政府用地审批会议批准的历史用地;
(三)2004年8月31日前由规划国土部门、被征地主体、第三方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以下称土地征用补偿三方协议)并由第三方实施征地补偿的经营性用地;
(四)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土地征用补偿三方协议并由第三方实施征地补偿的工业用地。
二、申报主体
符合上述情形的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的原用地主体、原征地补偿实施主体或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称区政府)确认的前述二者的继受人等主体(以下称申请人),可向辖区管理局提出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申请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共同确认的原批准用地范围(或原征地范围)、征地(补偿)协议书等申请材料,属于上述清查范围第(一)、(二)种情形的,还应提交政府用地审批会议纪要。申请人为原用地主体、原征地补偿实施主体的继受人的,应同时提交区政府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四、申报时间
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
五、受理主体
辖区管理局。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俊平,83949442;尚希雨,23965006
特此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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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开展全市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清查工作的公告(201710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