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珠海市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在用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监管,保障患者用氧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109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作为医疗机构集中供氧系统氧源的分子筛设备开展专项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使用分子筛设备作为集中供氧氧源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医疗机构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国食药监械〔2010〕109号文***1)所确定的内容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于5月15日前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
二、专项检查实施步骤:2010年4月1日至5月15日为自查阶段;2010年5月18日至6月15日为抽查阶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检查抽查工作方案,并组织抽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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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2.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3.具备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承检资格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名单.doc
4.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情况汇总表.doc
http://zh.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fdazh/ps4434/201004/2165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