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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批第二阶段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深建租赁〔2021〕20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8号)有关规定,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现开展我市2021年度第二批第二阶段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型

  本次受理所有类型的企业补助项目,包括房源筹集建设类(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和盘活存量项目,下同)、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和信息系统对接类。

  二、申报主体

  (一)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

  (二)日常运营类:运营管理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

  (三)贷款贴息类:使用开发建设贷款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或使用经营性贷款运营管理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信息系统对接类: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企业基本条件

  1.已在深圳管辖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及税务登记;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或“租赁经纪”(或相似表述)业务,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或经纪机构备案;

  4.2019年1月1日以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1月1日以来无严重投诉,未引发二十人以上且社会影响恶劣的群体性租赁纠纷事件;

  6.2019年1月1日以来无《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7.按照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且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jigou.shenzhenzjj.com,以下简称租赁平台)进行专户备案。

  申请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改建项目、盘活存量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日常运营类及贷款贴息类(经营性贷款)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须为住房租赁企业且满足上述1-7全部条件。

  申请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项目,贷款贴息类(开发建设贷款)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若为住房租赁企业须满足上述1-7全部条件,若为非住房租赁企业可不受上述3、7限制。

  申请信息系统对接类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若为住房租赁企业须满足上述1-7全部条件,若为经纪机构可不受上述7限制,若为网络交易平台可不受上述1、3、7限制。

  (二)项目基本要求

  1.原则上租赁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

  2.产权明晰、合法合规建设、安全质量达标;“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须权属无争议,且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由房源数量在1700套(间)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425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

  3.单套房源住房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且不属于高端项目;

  4.不属于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如民宿、酒店等;

  5.在筹集建设运营过程中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7.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租赁住房项目;

  8.2019年1月1日以来,申报项目在申报企业筹集建设或运营过程中未被处以与工程建设或住房租赁领域相关行政处罚;

  9.未重复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

  10.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申报项目应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信息系统对接类项目除外),还须符合《深圳市2021年度第二批第二阶段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项目申报指南》(见***1)中对应项目的专项要求。

  (三)工作基本要求

  1.在租赁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录入拟申报项目及房源信息;

  2.按照我局要求每月报送房源筹集建设相关数据及信息;

  3.承诺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房源建设成本、收储成本、住房改造成本、住房装修成本、运营成本支出、甲醛检测、信息系统改造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4.承诺申请专项资金的房源在试点期内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不得以租代售;

  5.承诺发展住房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6.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以及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其建设和管理按人才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别提示

  1.同一项目只能申请房源筹集建设类专项资金补助中的一种;

  2.同一项目可同时申请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信息系统对接类专项资金补助;

  3.同一项目只能申请贷款贴息类(开发建设贷款)和房源筹集建设类专项资金补助中的一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贷款贴息类(经营性贷款)和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补助中的一种。

  四、申报流程及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工作在租赁平台线上进行。具体如下:

  (一)注册备案

  1.住房租赁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应登录租赁平台进行注册和备案(已在租赁平台完成注册和备案的企业无需再进行此操作),并完善专户信息;

  2.非住房租赁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非住房租赁企业应登录租赁平台进行注册(已在租赁平台完成注册的企业无需再进行此操作)。

  申报企业首次登录租赁平台时须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二)录入并提交房源信息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1日在官网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第二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申报项目房源信息录入及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见***2),申报企业须按上述通知要求于2021年9月6日12:00前登录租赁平台“房屋租赁管理-楼栋管理”业务模块录入并提交房源信息。逾期录入或提交的房源将不纳入本次专项资金企业补助项目申报范围。

  (三)房源核验

  房源信息录入和提交工作截止后,租赁平台将对房源信息进行比对,并由网格管理部门于2021年9月7日至9月18日期间协助我局开展房源核验工作。在此期间,申报企业应登录租赁平台“房屋租赁管理—楼栋管理”业务模块查看房源核验状态,如收到网格管理部门的补正通知,须在3日内完成房源信息或材料的补正工作。未通过核验的房源不能进行项目申报。

  (四)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于2021年9月19日9:00至2021年10月11日12:00期间通过租赁平台“房屋租赁管理—专项资金申报”业务模块按以下步骤完成项目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1.完善《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3)并上传相应佐证材料,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见***4)中的特别声明内容并进行确认;

  2.选择相应的类型建立申报项目,按系统要求填写项目信息并选择已通过核验的房源,上传相应项目佐证材料后提交申报;

  3.企业提交本次所有申报项目后,应《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及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确认无误后签字、加盖公章,于2021年10月11日12:00前回传扫描件至租赁平台对应位置。

  五、其他事项

  (一)专项资金申报采取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须据实诚信申报。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2021年度审核通过项目的补助金额将结合2021全年申报项目的审核通过数量及年度预算额度统筹确定。分批次审核通过的项目将先获得规定补助标准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具体比例将于项目公示时予以公布。

  (三)企业申报改建项目、盘活存量项目和日常运营类项目时,若存在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关联申报情况,需在“房屋租赁管理—专项资金申报”业务模块指定位置按要求建立关联关系并上传关联关系佐证材料(见***5)。

  (四)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申报培训,请有意向参加的企业于8月23日18:00前拨打咨询电话报名。

  特此通知。

  ***:1.深圳市2021年度第二批第二阶段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第二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申报项目房源信息录入及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3.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4.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5.关联公司申报注意事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8月20日

  (咨询电话:0755-66892226)

***

***1:深圳市2021年度第二批第二阶段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项目申报指南.pdf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第二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补助申报项目房源信息录入及核验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3: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pdf


         

***4: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pdf


         

***5:关联公司申报注意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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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5:53:0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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