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暂停办理我市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1月1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实施,原《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因我市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依据为《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该条例现已随条例废止而失效。针对该许可是否保留的问题,我局已专题请示市编办,待市编办提请市政府审议后答复。现就该许可过渡时期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办理,待取得市编办有关批复,或新的《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出台后,再作进一步明确。
二、我市在用和新建受纳场,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6]36号)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市管受纳场由我局负责监管,区管受纳场由所属区建设部门负责监管。
三、《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许可条件,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一并把关。
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6〕36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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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废弃物管理职能及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16]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