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2〕21号(印发从化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从化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市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服务效能情况;
(三)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情况;
(六)政务公开情况;
(七)行政监督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另行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本行政执法部门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服务效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减少行政许可(审批)环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建立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说明制度;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有相应政务公开机构,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分类制作和信息内容保密审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四)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事项;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监督考评等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质询,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治协商会议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五)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属下部门或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九)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公布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等,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采取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组织专项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日常检查的情况作为对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年度考核在下一年的年初进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每年制定的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开展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组织外部评议以及依法行政考核机构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网上评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对象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提供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报告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统计报表、案卷等材料。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外部评议分值占20%。考评方式采取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含75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含60分)、不合格(不满60分)4个等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其作为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之一报告市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本市年度绩效考评体系,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对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规定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从化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从府〔2007〕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