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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从化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从府〔2004〕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从化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2004〕第4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从化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经营性灯饰、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 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重要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规划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牌位进行审核,并对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牌位进行审核管理。城监部门对破损、 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凡涉及国道、省道、县道控制区的户外广告按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公路、交通部门审核。
    第七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  发布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城市公园、国家公园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人行天桥;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 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广告。在商业街道、步行街道等占道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需要。
    青云路、府前路、新城东路、建设路、东城路、西宁路、新世纪广场、 新城市广场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收费站、桥梁、桥墩、水利设施;
(二)从化市与相邻地区出、入口地域。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 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牌广告,应与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根据规划设置并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份牌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 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 《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重要地区、路段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建设和市政管理、市文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统一制订。具体广告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横额标语设置位置由市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内容后发布。
第十七条  城市繁华路段或主要交通要道要保证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规划设置由市精神文明办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订,并由市精神文明办负责审核公益广告内容和管理。
    第十八条  重要地区、重要路段、重要场所的户外广告牌位由规划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并实行有偿使用,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制订竞投方案,并组织公开投标,投标所得上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和市政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工商行政管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由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并同时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前、后的环境设计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户外广告证明材料。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或其它业主,应提交相关场地许可证明文件,在重要地区、重要路段、重要场所和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位还应提交市规划部门、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业主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保单。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资料齐备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结果送城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和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登记,领取《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市文明办公室统一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由广告发布者及时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按《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工商部门会同城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主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不履行的,按《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监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城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管理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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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6:08: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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