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南沙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中级)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精神,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中级)业务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20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中级)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放至各区实施。为做好我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中级)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中级)。
二、受理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我局负责受理区属企事业单位及注册地址在我区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申报、资格核准。其中,人事档案在南方人才市场管理的,通过南方人才市场申报;但我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岗非在编教师,不论档案在何地,均统一在我区申报。
三、申报条件
按照《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四、申报途径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均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进行统一申报。
五、申报资料
申报人应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下称“系统”)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复印件需单位加具核实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须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须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
3.《贴资格证相片页》(须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所点贴照片须与上传到系统的相片一致。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须上传至系统,下称“需上传”)。
5.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并打印)(需上传)。
凡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认证(需上传)。
6.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复印件(需上传)。
7.在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者,须提交相应的上岗(从业、职业、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需上传)。
8.与工作单位(法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上传)。
9.硕士研究生认定中级资格者,须对照相应专业中级资格条件提交论文原件、成果业绩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需上传)。
其中,所提交的论文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检索,将论文检索页面截图(包含网站、刊物名称、论文标题、作者姓名及排名、期刊刊号等信息的截图)并附上网址。同时,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合法性查询,并提供刊物的查询截图。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10.社保缴费明细表原件(在广州市缴交社保缴费明细者,无需提交)。
11.营业执照(由广州市签发营业执照者,无需提交)。
12.被派遣劳动者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申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需上传)。
六、申报流程
七、受理时间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可在法定工作日内到主管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进行申报。其中,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区教育局统一安排。
八、归档管理
通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须将盖有资格核准部门公章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大中专
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中级)
业务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20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4日
(承办科室:人事综合科;联系电话:39910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