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劳监中队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近日,我街劳监中队接到一群众投诉,投诉我街辖区内某单位不准许当事人郭某休80天的生育奖励。郭某要求公司准许休假并发放相应的工资。我队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马上联系该单位的,与该单位负责人及人事部门约见时间会谈调解。经过我队与该负责人调解协商,该单位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愿意同当事人协商,准许其休假并发放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照最新的规定要求女方应享有共178天(98天基础产假+80天奖励假期)的产假,所以应当拥有80天奖励休假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各单位应当要履行自身的义务,对待妇女等特殊群体应当做到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不可随意限制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