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林海波
林海波: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31-2号从事餐饮服务。针对你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食处字〔2016〕07100号),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催告你缴纳罚款五万元,并缴纳加处罚款五万元,合计十万元。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食强催字〔2017〕02032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石围塘新基上村152号4楼,电话:020-81801849)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你在催告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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